省级示范职业学校
国家重点教育人才基地
国家重点职业学校
一级指标 | 二级指标 | 考核细则 |
一、责任落实情况(20分) | 1.通过会议或者文件的形式部署全年的规范办学行为工作(3分) | 没有会议部署或文件通知的不得分。 |
2.各市教育局明察暗访情况(10分) | 每年至少有两次明察暗访,并下发通报,对违规情况有具体处理意见,通报抄送省教育厅,每少一期扣5分。 | |
3.规范办学行为月报告情况(7分) | 每月的5日前上报上一月的规范办学行为情况,全年12期月报,每少一期扣0.5分。12月30日前上报年度自评报告(1分)。 | |
二、规范招生行为 (20分) |
4.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实施方案制定情况(5分) | 6月30日前由市教育局统一汇总报省教育厅,未报送的,不得分。实施方案中有违背《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》的,不得分。无公示公开制度,不得分。 |
5.义务教育招生政策落实情况(5分) | 凡违背省教育厅和各市教育局招生政策的,每发现一起扣1分;妥善安排随迁子女入学,凡违背政策的,每发现一起扣1分。 | |
6.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情况(5分) | 各市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文件于6月30日前报送省教育厅。招生政策文件中有违背《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》的,不得分。 | |
7.普通高中招生政策落实情况(5分) | 公、民办普通高中违规跨省辖市招生的不得分,突破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的,每发现一起扣1分。 | |
三、规范教学行为 (20分) |
8.开齐开足课程(10分) | 不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,发现一起此项不得分。 |
9.校内办班补课情况(5分) | 严禁学校违规组织补课,省教育厅发现一个学校此项不得分;各地教育部门发现后不制止不处理此项不得分。 | |
10.教师举办或者参与有偿补课情况(5分) | 教师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、有偿补课的,每发现一起扣3分。 | |
四、规范收费行为 (15分) |
11.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费、择校费等(10分) | 义务教育收取择校费,普通高中、幼儿园未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,此项不得分。 |
12.校服征订情况(5分) | 强迫学生购买校服,或自愿购买的校服不符合质量要求,此项不得分。 | |
五、规范教材教辅管理 (20分) |
13.教材征订情况(10分) | 选用目录之外的教学用书此项不得分;不得扣发教学用书,每发现一起扣2分。 |
14.教辅征订情况(10分) | 选用评议公告之外的教辅用书、学校和教师强迫学生征订教辅资料、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生(指定地点购买)购买的,此项不得分。 | |
六、群众满意度(5分) | 15.学生、社会对学校的满意度(5分) | 满意度测评 90分以上得5分,每减少5分扣减1分。满意度60分以下,不得分。 |